审理经过
原告刘*中诉被告北京市**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2014年6月4日所作答复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诉讼中,刘*中以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刘*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中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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