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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天**责任公司与河北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兰天**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兰天**责任公司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兰天**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兰天**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北京兰天**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0元,减半收取5085元,由北京兰天**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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