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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李**、李*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被告李*3之法定代理人张X委托代理人李**、周**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李**与吴X系夫妻,婚后育有李**、李**两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与吴X共同购置房产一套,系夫妻共同共有。该房屋系北京市**9号X楼X单元X层X号,登记在李**名下,产权证号:海更成字第X号。*X于2003年9月X日去世,吴X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X去世后,所有继承人未对吴X遗产部分进行分割,故我起诉要求确认依法继承上述房产的继承份额,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李**承担。

被告辩称

李**辩称,李**陈述属实,我要求继承应得份额。

李*3法定代理人张X辩称,李*1陈述涉案房屋位置属实。张X与李*3系夫妻,2005年4月X日登记结婚,与李*3一起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中。现李*3身患脑梗无法出庭等原因,我为李*3的监护人,按照法律规定,子女是有权继承的。但希望法院考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双方能够协商解决,同意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吴X系夫妻,李**、李**系二人之子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与吴X共同购置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9号X楼X单元X层X号房产一套,登记在李**名下(产权证号:海更成字第X号)。2003年9月X日,吴X去世,其生前未留有任何形式的遗嘱。2005年4月X日李**与张X再婚,居住于上述房屋内。现李**来院主张依法继承该房,审理中,李**及李**之法定代理人张X均表示同意。双方在确定各自继承份额的基础上,李**法定代理人张X要求按继承份额给予李**、李**补偿,李**及李**表示不同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结婚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本案中,李**、李**均系李**与吴X夫妇之子女,吴X去世后,其子女与李**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李**名下涉案房屋中吴X的份额。审理中,李**、李**及李**之法定代理人张X就继承份额已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李**之法定代理人张X主张按继承份额给予其它继承人折价补偿,未能与李**、李**达成一致。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七十九号X楼X单元X层X号由李**、李**、李**共有,由李**占其中三分之二所有权份额、由李**、李**每人各占六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李**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元,已交纳;李×3之法定代理人张X负担五千八百六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李**负担一千四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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