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遥与被告合肥**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遥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付*撤回对被告合肥**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付遥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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