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遥与被告合肥**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遥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合肥**限公司6万元财产,并以付遥名下车牌号为皖B×××××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现因原告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合肥**限公司6万元财产的查封;
解除对登记在付遥名下车牌号为皖B×××××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