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4709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三百五十四万七千零九十九元二角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威*(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