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永航与被告北京可鑫奥通**公司、济南中升**有限公司、常州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永航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永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一十八元,由原告施永航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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