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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夏**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夏**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进行质证。(四)一、二审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五)一、二审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据此,现提交新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赛**司提交意见称:夏**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同意其提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3月,北京赛迪**理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北京赛迪工业和信息化**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夏**提出的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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