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辛**、河南盛**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公司郑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一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辛亚丽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598元,上诉人**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50元,全额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