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市房山支公司、太平财产**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北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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