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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犍为县**民委员会、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第九村民小组、包**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为与被上诉人犍为县**民委员会、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第九村民小组、包**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四川**民法院作出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犍为县**民委员会、被上诉人犍为县玉津镇瑞雪村第九村民小组、被上诉人包**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中出现新证据,且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退还赵**。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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