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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等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常州科**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常州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常州科**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常州科**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常州科勒**北京分公司、常州科**限公司各负担五元(均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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