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作出的(2014)三中民初字第0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青**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5)三中执字第0036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青**司申请追加北京渔**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青**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青**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青**团股份公司撤回追加北京渔**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三中执字第0036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