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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天**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46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天**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天**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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