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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任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新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任建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土地性质是家庭承包耕地,被申请人收回申请人承包地并将其出租给他人获益严重侵犯了申请人权益,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西新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已普遍实施“确权确股”的土地确权方式,包括申请人在内的村民已经开始领取股份,申请人任建国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因此申请人任建国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综上,申请人任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任建国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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