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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北京**屋管理局拆迁许可证续证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北京**屋管理局(以下简称西**管局)核发的京建宣拆许*(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拆迁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以下简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3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刘**在一审中诉称:由于广安联合储备开发项目的实施,其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校场口64、68、69号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4年6月,其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知了京建宣拆许*(2009)第10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续证的具体内容。其认为该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违法,应依法撤销。理由是:西**管局未依法审核拆迁人申请延期的资料,亦未依法核实拆迁人未在拆迁期间内完成拆迁的原因,即核发了拆迁许可证续证的行为明显属于渎职违法行为。西**管局,未依法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进行公示、公告,未依法告知其,侵犯了其合法权利,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的行为违法,并依法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西**管局于2013年12月12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北京**储备中心、北京**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与刘**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协议,经北京**储备中心、北京**储备中心西城区分中心申请,西**管局已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西房裁字(2014)第74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刘**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对涉诉拆迁许可证续证进行审查,且拆迁许可证与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并非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西**管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就补偿安置进行裁决后,被拆迁人的权益可通过对补偿安置裁决的合法性审查予以保护,故对被拆迁人针对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许可证等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案中,刘**在涉案房屋存在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情况下,针对房屋拆迁许可证续证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前述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刘**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刘**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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