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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亚**责任公司与邱**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亚**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亚**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亚**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北京亚**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三元,由北京亚**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七百一十七元,(已交纳);由邱**、刘**负担一百四十六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八百六十三元,由北京亚**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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