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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等与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王**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张**、张**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张**申请撤回上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张**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元,由王**负担六十五元(已交纳),由张**、张**负担一百四十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五元,撤诉减半收取七十二元五角,由张**、张**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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