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