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颐**有限公司与时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时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北**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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