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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宋**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宋**、被上诉人会玉同、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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