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宋**、被上诉人会玉同、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小杨各庄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9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姜**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姜**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姜**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