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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等与赵**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赵**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7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确认了有赵**、赵**、赵**、赵**签名的2002年3月25日房屋所有权转让声明的效力,驳回了赵**、赵**对诉争的北京**古城路×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要求法定继承的诉讼请求。但赵**、赵**、赵**、赵**于2013年6月签订新的继承协议,对各人关于×号房屋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约定。一审对该事实未予审查,属基本事实不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77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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