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刘**、被告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八元,由原告何*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余款三千八百一十三元退还原告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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