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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张**因与北京申通**通州营业部、北京申**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李**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艾陆到庭参加了询问,被申请人北京申通**通州营业部、北京申**限公司均未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1、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2、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北京**通州营业部返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3、依法判决被申请人北京**通州营业部返还罚款33882元;4、依法判决北京申**限公司与北京申**限公司通州营业部承担连带责任。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二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依法应予纠正。为保护其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北京**通州营业部、北京申**限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虽有一定的依据但依据不足,即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故对其提出的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情况,再审申请人张**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陈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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