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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及其辩护人丁**、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吴*在本市丰台区百荣批发市场附近购买“波司登”品牌的商标,并私自将“波司登”品牌商标更换到其事先购买的其他品牌的羽绒服上,后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号内,通过其经营的“购物商城壹号店”淘宝网店,以“波司登”正品羽绒服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商城派出所抓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波司登”品牌的羽绒服58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5800余元),以及“波司登”品牌商标等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辩护人的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中部分金额不应认定为销售金额,应当排除约5万元刷信誉而进行的虚假交易;被告人吴*积极进行了退款,又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揭发其上线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家,应当认定为立功。综上,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吴*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人吴*在本市丰台区百荣批发市场附近购买“波司登”品牌的商标,并私自将“波司登”品牌商标更换到其事先购买的其他品牌的羽绒服上,后在其暂住地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号内,通过其经营的“购物商城壹号店”淘宝网店,以“波司登”正品羽绒服的名义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销售退款1万余元。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商城派出所抓获,并在其暂住地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波司登”品牌的羽绒服58件(价值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以及“波司登”品牌商标等物。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吴*供述:我是2004年下半年来的北京,今年3月份我用我父亲的身份证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个网店,名字是“购物商城壹号店”,从8月中旬开始在网上通过“购物商城壹号店”销售衣服,9月中旬开始销售“波司登”牌羽绒服。我是从百荣商城购买羽绒服,找缝纫店把买来的“波司登”的商标、标牌等换到买来的衣服上面,然后在网上冒充“波司登”品牌的羽绒服对外销售。11月27日中午,警察在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号我的暂住地把我抓了,扣押了修改完没有卖出去的羽绒服以及商标等物品。我所销售的“波司登”羽绒服都是从百荣买的一些杂牌子的羽绒服,用买来的“波司登”羽绒服辅料找个缝纫店把衣服改造成“波司登”品牌的,就是把买来的羽绒服的商标换成“波司登”的商标,换上“波司登”的吊牌,然后在淘宝网上“购物商城壹号店”对外销售。缝纫店都是找的小店,具体找的谁我也记不清了,“波司登”的领标以及挂牌是从京温市场后面卖辅料的地方买的,具体地方我也说不清楚,这些“波司登”的领标以及挂牌都是假的。“波司登”羽绒服是200至263元一件价格买的,以238至398元的价格向外销售,淘宝上的交易记录总共是30万元左右。

2、证人王×证言:我是波司登**)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2013年9月份,我公司接到举报称在淘宝网上有人销售假冒的“波司登”羽绒服,我们发现有一家名为“购物商城壹号店”的淘宝店收发货的地址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附近,该网店不具有我公司的授权,其所销售的“波司登”羽绒服的价格远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我公司曾从该网店购得一件“波司登”羽绒服,经鉴定为假冒产品。

3、证人夏×证言:我是2005年左右来京务工的,今天中午我回到家看到屋里有几个警察,他们告诉我称我丈夫卖假冒的“波司登”羽绒服,民警从我家起获的“波司登”羽绒服有六七十件,有黑色、军绿色等几种颜色,我不管我丈夫生意的事,我看他卖“波司登”牌子的服装,别人给他打电话拿货时,他去市场进货然后通过物流公司给客户把货发过去。

4、证人张*和证言:吴*从2012年开始承租我的房子,他们两口子带一孩子租的,昨天民警到我家将卖假羽绒服的房客吴*带走了,我不了解他的经营情况,只知道他卖衣服,具体卖什么服装我不知道。

5、波司登**)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波司登”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实“波司登”商标为注册商标,该商标持有人为波司登**)有限公司,波司登**)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王*处理打假事宜的事实。

6、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起获涉案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吴*的暂住地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后街×号查获并扣押假冒“波司登”牌羽绒服58件、整吊牌130个、长吊牌350个、方吊牌110个、挂坠50个、主标170个、绒包130个、电脑主机1台的情况。

7、波司登**)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结论证实从被告人吴*暂住地查获的产品系侵犯其公司波司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非法产品。

8、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远程勘验笔录、销售记录证实被告人吴*淘宝网上“购物商城壹号店”的销售记录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吴*用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羽绒服及周边辅料都是随机从附近商铺购买,由于其不记得具体的摊位号或者商铺地址,故无法对其购买羽绒服及周边辅料的上家进行调查;对于被告人吴*淘宝网上“购物商城壹号店”的销售记录,民警经过筛选全部属于波司登品牌且交易成功的销售总额为30万余元;对于在被告人吴*暂住地扣押的物品,北京市**证中心答复所扣押的吊牌、挂坠、主标、绒包等不能作价。

10、退款汇总表证实被告人吴*淘宝网上“购物商城壹号店”有关波司登羽绒服销售退款金额为1万余元。

11、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从被告人吴*暂住地起获的58件仿波司登牌羽绒服价值为人民币1.5万余元。

12、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破获及抓获被告人吴*的情况。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的销售金额中应当排除约五万元刷信誉而进行的虚假交易,由于辩护人及被告人吴*均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吴*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处理(详见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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