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北京鼎**有限公司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国能**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北京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鼎**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北京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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