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莲**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河南**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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