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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与被申请人田*、王*、北京朝阳金星歌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马**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判,对马**与田*是否已经解除合同并实际履行解除合同的问题认定存在严重错误。对田*没有依照合同约定腾退承租房屋没有进行审查,二审期间田*认可拖欠租金的事实以及没有腾退房屋的事实,这一事实在法院已经查清的情况下,已经存在明确的与一审查明事实存在严重矛盾的情况。一审期间已经查明王*和北京**歌厅提供的证据与马**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对这一事实没有查验。二审法院对于诉讼费用审理出现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7019号民事判决;改判田*将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拆除违法建筑,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支付迟延腾退期间双倍租金至实际腾退之日。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北京朝阳金星歌厅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马**的再审申请。

王*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马**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在与田*解除租赁合同后,又与王*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一、二审法院依据相关证据对这一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马**在与田*已经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下,要求田*将租赁的房屋恢复原状,拆除违法建筑,腾退房屋,支付拖欠租金的滞纳金、支付迟延腾退期间双倍租金至实际腾退之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做的判决并无不当。马**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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