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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于×因与被申请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2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于×申请再审称:法院对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简单的将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等同处理是错误的。我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第三者的事实,但法院未予以认定,没有保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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