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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