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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等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程*因与被上诉人王**、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担任审判长,法官邹**、甄**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程*于2015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程*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三元,由孙**、程*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六元,减半收取九百六十三元,由孙**、程*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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