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清大奥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