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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清大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清大奥普(**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谢**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五十元,由谢**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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