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昊*投资(中**限公司诉被告邱**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昊*投资(中**限公司因仲裁前置程序有误,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昊*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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