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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蒲*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沙月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与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梅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蒲×诉称,我与高*于2008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双方共育一女高蒲×1。婚后二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现高*近段时间常常深夜不归家。我认为,双方婚前缺少了解没有稳固的婚姻基础,婚后又无法共同生活,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因高*的行为造成其夫妻感情破裂,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高*离婚;2、判令婚生女高蒲×1由我抚养,高*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案件受理费由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双方有婚姻基础,并且育有一女,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希望双方可以和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蒲*与高*系战友,双方于2002年自行相识并恋爱,于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于2010年2月17日生有一女高蒲*1。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蒲*主张高*有第三者,双方于2014年1月开始分居,高*对此予以否认,称2015年春节后双方才不在一块居住。

庭审中,高*表示双方是自由恋爱结婚的,对蒲×还是有感情的,希望有和好的机会,愿意作出和好努力。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蒲*与高×系战友,相识、恋爱达6年之久,感情基础比较牢固,只是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影响,特别是庭审中高×表示对蒲*还是有感情的,希望有和好的机会,愿意作出和好努力,相信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相互包容,加强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向好的方面发展的,蒲*不应再坚持离婚。故蒲*要求与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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