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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卢xx1、卢x1、卢xx2因与被申请人卢**、卢**、卢**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卢xx1、卢x1、卢xx2申请再审称:法院判决认定在2011年拆迁时房产中仍有陈xx40%的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证明1984年、1991年卢xx1出资翻建北房、东房。当年拆除的旧房材料均作为建筑垃圾处理,翻建后的北房、东房应当归卢xx1个人所有。新建成的房产没有陈xx的份额。被申请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卢xx3和陈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在涉诉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城子中街10号居住,并建有北房六间和东房一间。虽然卢xx3于1984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充足的证据可以排除陈xx对上述房屋享有的权利。一、二审法院根据双方陈述的人口及居住情况、房屋翻建等事实,认定陈xx享有百分之四十的份额,并无不妥。卢xx1、卢x1、卢xx2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

综上,卢xx1、卢x1、卢xx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卢xx1、卢x1、卢xx2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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