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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与天津**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被告)申**与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申**的委托代理人胡**、夏**、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下简称“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被告)申**诉称,申**与天**公司于2007年3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担任飞行工作,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15日向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要求天**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及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现申**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作已满三十日,但天**公司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也未办理相关档案的移交手续。无奈之下申**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申**不服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天**公司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估;2、天**公司为申**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天**公司将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申**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3月30日建立劳动关系,原告担任飞行工作。

证据二、公证书、EMS快递查询单。证明原告依法于2014年4月15日向天**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辩称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天**公司没有义务向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办理劳动人事档案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申**提出的由天**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估证明等专业技术档案移交至华北地区管理局,天**公司认为这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理范围。综上,不同意申**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之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无需向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天**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邮寄通知单、EMS快递单**记录。证明天**公司已经向申**要求其限期上班,且已经完成向申**的送达。

证据二、工资明细汇总表。证明天**公司一直向申志江发放工资,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包括公积金和社保也一直在为申志江缴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系天**公司员工,双方于2007年3月30日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申**担任飞行员的工作。申**提交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3767号公证书写明,公证员武军和公证员助理李**申**的代理人殷*静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来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地下一层的北京市东区邮电局三源里邮电支局富华大厦邮电所,殷*静将一份署名为申**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天津市东丽区机场路1196号,公司名称为天津**任公司,收件人姓名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场取得第1033432013007号的特快专递详单和第01882996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联》各一份。天**公司认可于2014年4月15日收到了该邮件。对于申**的离职时间申**称是2014年5月16日离职。天**公司称公司有安排申**自2014年4月11至5月12日在家学习培训任务,此后,天**公司亦没有安排申**飞行任务。原、被告均认可飞行员如果没有飞行任务无需在公司坐班。

另查,申**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向天**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在仲裁时的请求有:1、天**公司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安保评价。2、天**公司为申**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3、天**公司将申**的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移交中国民**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天**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津滨保劳人仲裁字(2014)5034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天**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呼军耀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2.驳回申**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对仲裁裁决均不服,故起诉来院。上述第3项仲裁请求中的档案和证件均在天**公司保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双方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经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申**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于2014年4月14日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寄送达至天津**任公司,关于申**的离职时间,天**公司安排申**自2014年4月11至5月12日在家学习培训任务,虽然工作地点不在单位,但是应视为申**上班,由于学习时间到期后天**公司亦没有安排申**飞行任务,根据原、被告陈述的飞行员的工作特点,可以认定申**系工作满一个月后离职。也就是认定申**已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天津**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申**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当解除。天津**任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天津**任公司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申**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照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航空公司在与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到其所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飞行员办理空勤人员体检档案、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空勤登记证相关手续的移交手续,故本院对申**的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安保评价系飞行员变更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向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天津**任公司的附随义务,因此天津**任公司应当向申**出具安保评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五十条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申**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申**出具安保评价。

三、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申**办理劳动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四、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原告(被告)申**办理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体检合格证、飞行技术履历档案、飞行经历记录本、驾驶员飞行记录簿、飞行员执照关系的移交暂存保管手续。

五、驳回被告(原告)天津**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共计10元,由天津**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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