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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伟**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北京伟**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联物业)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联物业之委托代理人周*、魏*,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伟联物业诉称,原告系具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公司,2010年11月北京市石景山区天和景**区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选聘原告为天和景**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与原告订立了《天和景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原告为天和景**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缴纳物业服务费具体标准为每月1.7元每平方米,逾期未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被告也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系天和景**区1号楼XXXX室的业主,自2012年11月1日起,被告未再向原告交纳物业费,但仍然享受原告所提供的安保、清洁、维修、养护、管理等物业服务,经原告多次催缴物业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未交纳,目前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0889.28元人民币,依据合同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自其拖欠物业服务费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其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889.28元人民币;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其拖欠物业服务费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为1096.43元人民币);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原告与我签订的服务合同要求,物业没有尽到义务。因为7月21日下大雨把我们家房子淹了,我找物业后原告公司的经理说给我500元钱了事,不给我修。安全通道坏了也没有人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伟联物业系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王**系北京市石景山区重聚路40号院1号楼XXXX号房屋业主。2010年11月,王**等业主与伟联物业签订《天和景园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5年11月14日,该协议中对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物业服务管理内容、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期限、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终止、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一一予以明确。该协议约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具体标准为1.7元、平方米每月。第二十六条约定,业主违反本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缴,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按3‰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合同签署页王**签字,并注明实测面积177.93平方米。

另,根据伟*物业提供物业服务费催缴告知函照片,伟*物业对被告未缴纳物业费进行过催缴。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意见对涉诉小区进行现场调查,原告对涉诉小区的日常管理、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的服务基本达到标准,未发现存有严重质量问题。

上述事实,有物业服务合同、服务费催缴告知函照片、现场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伟*物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亦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原告伟*物业要求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之抗辩意见,从本院现场勘验的证据而言,无论从小区日常管理、卫生环境、秩序等方面,原告服务虽存在一定问题,但基本达到标准,且未对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故对被告之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伟*物业主张的违约金,因伟*物业对被告提供的服务有不到位的情形存在,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伟**限公司二○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费一万零八百八十九元二角八分;

二、驳回原告北京伟**限公司其他诉讼求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十八元,由北京伟**限公司负担二十八元(已缴纳),由王**负担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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