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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郝*与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张**与被告刘*之委托委托代理人刘*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郝×诉称,2005年11月26日,我与刘*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将其所有的海淀区上地西里某号楼101室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我,并于全部房款交清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由于双方为翁婿关系,且合同签订时我资金紧张,双方约定以某公司欠我的工程款抵作购房款。2008年3月至2009年12月期间,我女儿郝**(刘*之妻)到某公司分四次取走现金支票共计80万元(2008年3月20日取款10万元、2008年6月13日取款20万元、2008年7月15日取款40万元、2009年12月28日取款10万元),至此全部购房款已付清,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和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我已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而刘*却迟迟未将房屋依约过户给我,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协助我办理海淀区上地西里某号楼1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将该房屋过户到我名下。本案诉讼费由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称,认可郝*所述事实,由于双方是亲戚关系,当时双方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现我同意协助郝*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6日,刘*(甲方)与郝*(乙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自愿将自己名下位于海淀区上地西里某号楼101室房屋(建筑面积135.6㎡)卖给乙方;二、房屋总价人民币80万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因乙方目前资金紧张,甲方同意在某公司欠乙方的工程款内以某公司的付款抵作购房款;三、待全部购房款交清后,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到乙方指定人名下;四、房屋交易、过户过程中所发生费用有乙方承担;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生效。”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后郝*已经支付购房款,因刘*与郝*之女郝*1曾系夫妻,郝*自2001年3月即在涉案房屋居住。

本案诉讼中,经本院向房屋管理部门查询,涉案的海淀区上地西里某号楼101室房屋自2012年9月12日起即被本院查封。郝*称因刘*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他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可能被执行,其已于2014年12月搬离涉案房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某公司说明、(2012)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合同所涉的海淀区上地西里某号楼101室房屋已被本院查封,现不具备过户条件,在此情况下,虽刘*表示同意,但因存在不能过户的客观情况,故本院对郝*要求刘*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郝*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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