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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北京**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北京**中心以孙**一直没有交纳租金,并且在租赁的场院内擅自建设房屋未经原告同意准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协议》;并返还租赁场地及房屋恢复原状;支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的经济损失。陈**对此抗辩称,其不存在单方面违约的情况,也不存在拒交租金的情况,而是北京**中心拒收租金,且北京**中心擅自将租赁场地进行非法断电,导致实际承租人无法使用该承租场地。故不同意交纳租金。

在双方租金合同履行期间,北京**中心是由于承租人没有交纳租金而断电,还是由于北京**中心拒收取租金且断电,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是本案必须要查明的基本事实。对此,原审法院未进行审查,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初字第147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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