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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郊殡仪馆与北**总医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市东郊殡仪馆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商)初字第0859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市东郊殡仪馆称:北京市东郊殡仪馆的起诉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北京市东郊殡仪馆在接到北**总医院出具的变更太平间委托管理单位的通知后,对北**总医院提出了异议,并送达了回复函,随后又向北京**卫生局提起投诉,北京**卫生局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向北京市东郊殡仪馆送达不予受理通知单,告知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北京市东郊殡仪馆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北京市东郊殡仪馆起诉北京航天总医院,要求法院判令北京航天总医院就其医院太平间委托管理进行的招投标活动无效。因北京市东郊殡仪馆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北京市东郊殡仪馆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北京市东郊殡仪馆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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