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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