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国家人**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时代出**限公司、北京时**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国家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时代出**限公司、北京时**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国家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国家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时代出**限公司、北京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国家人**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Ο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