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迁安市**包有限公司、被告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90元,减半收取为2564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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