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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限公司与淄博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诉被告淄博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义**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鑫**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3.00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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