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司”)诉被告淄博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鑫**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义**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鑫**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的诉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43.00元,由原告甘**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