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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董**、董**、董**因被申请人刘**、刘**与被申请人李**、李**、燕×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董**、董**、董**再审申请称:被继承人李*与郑**夫妻关系,婚后无共同子女;三申请人系郑*之子,1992年7月父亲郑*病故,家庭未进行析产,2010年10月母亲李*病故,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通过诉讼对父母的遗产予以分割,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李*与郑**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李*1、李*2、刘*系李*与前夫所生子女,刘*与燕×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刘*2、刘*1,刘*于1997年10月去世;再审申请人董**、董**、董**系郑*与前妻所生之子;郑*于1992年7月19日去世,李*于2010年10月14日去世。郑*与李*生前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3号8号楼806号,1998年李*通过房改购买了该房屋,2001年10月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董**、董**、董**作为郑*之子、李*之继子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致使三人丧失参与诉讼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诉争遗产是否包含郑*的遗产份额、再审申请人董**、董**、董**是否依法享有继承权均有待参诉后进一步审查认证。综上,董**、董**、董**的再审申请符合民诉法规定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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