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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因与被申请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石**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存在错误。刘**在一、二审庭审时均作了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审判决认为暂不具备过户条件,不能直接得出合同不具备可履行性的结论是错误的;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双方约定的过户时间应当理解为能过户时即尽快过户。刘**在首钢矿业公司2003年10月28日允许过户后,几年不去过户,违反合同约定。是否能过户,能否实现合同目的,能否有法定解除权,应该根据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情况来确定。虽然我催告了,但现在过不了户是一、二审及刘**均认可的事实,我就依法获得了法定解除权;第三、刘**交付了房款,实际占有房屋,均不能成为排除我法定解除权的理由;第四、二审判决不能解除合同,合同将一直处于不能履行完毕的状态,我的损失一直发生,无法通过要求刘**赔偿损失以外的途径来阻止这种损失的发生和救济。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刘**提交意见称:石**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石**与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买房人刘**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已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房人的主要义务,且占有房屋至今超过十年。根据一审法院的调查结果,目前涉案房屋暂不具备过户条件,但不能证明过户已经履行不能。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过户时间,石**虽主张多次要求刘**配合过户,缺乏充足的证据加以佐证。二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刘**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形,石**不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并依法驳回石**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石**的再审申请。

审判

长**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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