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郭**因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4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郭**申请再审称:两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两审判决认为房价上涨、我系抵债获得的涉案房产,故将依约**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154928.40元酌减为3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在政泉公司申请酌减违约金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违约金数额,处理并无不当。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郭**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