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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材料厂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北**材料厂与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材料厂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诉称,被告使用原告公司的建材材料,被告欠原告料款114300元至今尚未结清。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索要,但被告一直拖延至今不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材料款114300元及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赵**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0年以前购买使用原告公司的建材材料。2000年2月28日经双方算账,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12520元,并出具了欠条。原告曾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14300元,庭审中变更为112520元及同期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材料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东方红防水材料厂货款1125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0年2月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案件受理费2586元,由被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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