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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徐**、徐**等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徐**、徐**、徐**、徐**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徐**的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徐**、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李**、郭**,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天津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30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上诉人徐**、徐**、徐**、徐**、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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