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丁**经营部)与被告深圳**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经营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建**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经营部请求撤回对被告建艺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由原告北京市海淀区绿馨家园市场丁**建材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