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x与王xx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x申请宣告王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王x诉称,申请人王x系王xx之子。王xx与x之兰于1998年5月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王x由x之兰抚养,此后王xx未再婚。王xx之父王**已于2004年8月4日去世,母亲陈**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2013年9月16日王xx突发疾病,晕倒路旁,经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后经数月治疗未见好转,现在偏瘫失语、神志不清、生活无法自理,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目前由原告出资送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敬老院养病养老。为维护王xx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x作为王xx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王xx与王x系父子关系。王x之母x之兰与王xx于1998年5月18日登记离婚,双方所生之子王x由x之兰抚养,此后王xx未再婚。王xx之父王**于2004年8月4日去世,母亲陈**于2011年11月17日去世。2014年1月30日,北京市**抢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其内容为“患者与2013年9月16日急诊来我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脑梗塞,偏瘫失语,于2014年1月30日离院。在我院留院观察期间,患者姐姐来院护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安定医院对王xx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临床诊断器质性智能损害,受其所患疾病的影响,丧失认识及意思表示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应由其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被申请人王xx临床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王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申请人王x作为王xx的成年子女,其申请担任王xx的监护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应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王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王*为王*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相关文章